問:一位扶輪社社員可否加入其他社團組織嗎?
答:為了遵守作為扶輪社之社員的義務,扶輪社員不應參加可能大幅降低該社員履行社員義務之機會的類似社區或服務社團。正在接受扶輪社考慮為社員之人士不得隱瞞他在其他服務組織的會員資格。因此,有意加入類似之社區社團或服務社團之扶輪社員,應事先徵得該社理事會之核准,始得加入。又者,該扶輪社的理事會在此情形下,可以正當理由終止任何社員的社籍。(參照模範扶輪社章程第 12 章第 5 條終止社籍之其他原因(a)款正當原因包括扶輪社員因繼續參加其他服務社團社為員,而未能履行其在扶輪社所應負之義務)。此時扶輪社之理事會得以社員不符合本社社員資格召集特別會議,以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贊成票,終止其社員之社籍。
註:上述理事會會議之指導原則為第 7 章第 1 條 社員資格之一般資格,本社係由品行端正,具有良好事業,專業或社區信譽之成年人組成。社員應接受四大考驗以及身為扶輪社社員應有之崇高道德標準。但理事會採取此項會議之前,理事會應於開會前至少 10 日以書面通知該社員即將採取行動,俾其提出書面答覆。該社員有權列席理事會辯護。此項通知應當面送達,或掛號郵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