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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7 扶輪知識 (38) 23-34號決議之由來及其主要內涵

 23-34號決議之由來及其主要內涵:

一、扶輪社員都是各行各業的菁英,扶輪成立當時,友誼的成分居多,由於友誼相聚自然談到事業上的意見交流,後來將服務的理念融入職業中演變為職業服務,進而發展出對社會服務之理念,而以「服務」為扶輪活動的中心思想。

 

  (1)早期的扶輪社員,有一部分不滿於扶輪僅重視個人的道德觀,而主張應為對需要的人伸出援手的團體服務。1917年德州休士頓扶輪社的社員梅爾文‧瓊斯(Melvin Jones)對於扶輪社「我的服務(I Serve)」     不滿,主張「團體服務(Group Serve)」,離開扶輪另創立獅子會。梅     爾文‧瓊斯離開扶輪以後,扶輪內部圍繞此問題,主張扶輪應為救濟的服務團體的社員及保護扶輪社基本理念即重視個人職業道德、誠實信用等品德及利益的社員針鋒相對發生了大爭論,延宕數年。

 

  (2)1923年聖路易斯扶輪世界年會雙方平息爭論,在大會上通過了留芳史冊的著名宣言23-34號決議。

 

二、23-34號決議主要內涵為:

    (1)扶輪是一種服務的人生哲學,以服務作為扶輪社員的一種生活方式。

    (2)確定了國際扶輪與扶輪社的法定關係。即以扶輪社為主體。扶輪社對於服務事項有自主權。而扶輪社又以扶輪社員為主體。一切活動視為培養社員的人格。

    (3)扶輪的目的在於鼓勵及培育所有扶輪社員在其個人生活、職業生活及社會生活都要有服務的理念,扶輪社的各種服務計劃及活動在此基礎上才能成立。

    (4)對於扶輪社的社會服務,唯有把給予扶輪社員訓練作為一項實驗才能考量。

    (5)所謂扶輪社的服務是從每一個社員開始,要培育每一個社員都能具備服務、奉獻、更加善良的的品德,這正是扶輪社的責任和義務。扶輪社所提倡的各種各樣的計劃或活動項目,應為其達成目標的實驗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