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Council on Legislation)之沿革
早期各國扶輪社社員人數不多。國際年會同時為立法機構,按各扶輪社社員人數分配投票權,全數直接在國際年會行使投票。
到了1934年各國扶輪社社員人數大增。提案亦增多,乃在國際年會內另設立法會議。先由地區總監、理事會理事、特別議員、RIBI社長、地域諮詢顧問委員會委員長審議提案後,將意見向大會報告再交由立法代表投票決定。
1970年亞特蘭達國際年會大變革,將立法會議與國際年會分開舉行。
現行立法會議每三年舉行一次。其參加代表於立法會議舉辦年度之2年前,由各地區選出。